在深圳,这些和塑料袋相关的行为可能面临处罚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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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一)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四)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二)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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